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9739号
异议人:刘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振对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创熹企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魔胴"由普通文字构成,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其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如下: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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