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72126号第6类"腾世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9530号
彭龙:
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第11572126号第6类“腾世达”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普通金属”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8日至2021年07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572126号第6类“腾世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1572126号“腾世达”商标如下: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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