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70259号"辛海鹤"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257号
异议人: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康佰年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康佰年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270259号"辛海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辛海鹤",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491号、第6282697号"海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空气清新剂;兽医用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海鹤",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70259号“辛海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0270259号"辛海鹤"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6282697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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