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72005号“巨星行动J STAR PLUS A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2241号
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72005号“巨星行动J STAR PLUS 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3678号“时行及图”商标、第28613559号“J及图”商标、第29449445号“金拓杰及图”商标、第12650988号“中晶JOGIM及图”商标、第29151183号“J鲜生”商标、第17913478号图形商标、第25610492号“J”商标、第28124036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3672005号“巨星行动J STAR PLUS ACTION”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27663678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王鹏
乔烨宏
许建明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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