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170092号“数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6551号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德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德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170092号“数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数日”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39803号“倒数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70092号“数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3170092号“数日”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6739803号“倒数日”商标:
202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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