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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26434号“魔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2-09-0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9626434号“魔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0007号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6434号“魔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134号“摩添”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冲突部分群组为2913,申请 人决定放弃豆腐商品,保留水晶冻;食用油脂;冷冻肉;食用燕窝商品。第1239260号“摩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中,如撤销成立, 则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水晶冻;食用油脂;冷冻肉; 食用燕窝。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制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水晶冻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9626434号“魔添”如下:

引证商标第1241134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 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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