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62372号第33类"羲皇"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387号
北京中科八六三生态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八六三生态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0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第11762372号第33类“羲皇”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陈列协议、经销合同书、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烧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中科八六三生态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762372号第33类“羲皇”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北京中科八六三生态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1762372号第33类"羲皇"如下:
2022年11月26日
推荐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