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70139号“周友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321号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睿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70139号“周友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友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7249320号、第27315559号“周游记JOUYOUR及图”、第35866230号“周游记WEEKTOU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0139号“周友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2070139号“周友记”如下: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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