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3064号
刘红伟:
深圳市硕立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 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 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市硕立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 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硕立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 2019年07月20日至2022年07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硕立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撤销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商标,原第110950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深圳市硕立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
附商标图样:
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如下:
202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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