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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37552号“星锦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55837552号“星锦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4297号

 

异议人:湖北省星锦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省星锦汇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5837552号“星锦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锦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10075号“歆锦汇”、第42309261号“芯锦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37552号“星锦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5837552号“星锦汇”如下:

引证商标第42310075号商标: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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