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7104号第9类"GTX"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297号
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嘉善天星现代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嘉善天星现代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1917104号第9类“GTX”商标在“盘(有磁性的)”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嘉善天星现代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嘉善天星现代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嘉善天星现代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产品订货合同、采购单、发票、对账单、业务回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917104号第9类“GTX”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917104号第9类"GTX"如下: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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