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52458号“控卡计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0234号
申请人:云南天保桦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家作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兴和西一街19号304室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36252458号“控卡计划”商标(以下称争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92595号“控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企业知名度公众号截图;3、企业在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奖;4、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昔、果冻等商品上,注册商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申请注册,2017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奶昔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昔、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昔、烹饪用蛋白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控卡计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控卡”,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我局对申请人该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
争议商标在奶昔、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附商标图样:
第36252458号“控卡计划”如下: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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