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2715号
申请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药妆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东国制药”、“DONGKOOK”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与申请人中文商号“东国”、英文商号“DONGKOOK”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并非东国制药株式会社提出,所提交的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营业执照认证件、产品临床测试、检验报告、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东国制药株式会社(Dongkook Pharmaceutical Co.,Ltd.)企业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含东国DONGKOOK、DONGKOOK、DONGKOOK PHARMACEUTICAL、东国、东国医药、新东国等,同时还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雅漾、海珠水光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认证件及商标代理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授权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形式要件,对此我局予以认可。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DONGKOOK”作为商号在中国使用,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行业领域内享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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