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15815号“释普科技 SERV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4020号
申请人:释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5815号“释普科技 SERVICE及图”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6089号商标、第10408425号商标、第24905884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1215815号“释普科技 SERVICE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 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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