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370号第3类"贝贝"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624号
岳彬垚:
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
岳彬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第146370号第3类“贝贝”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销方)及销售发票、商品图片、厂房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牙膏”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岳彬垚的撤销申请,第146370号第3类“贝贝”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岳彬垚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46370号第3类"贝贝"如下: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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