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79254号第9类"BEW瑞凯"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741号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瑞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陕西瑞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17779254号第9类“BEW瑞凯”商标在“教学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瑞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26日至2022年08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瑞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陕西瑞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学仪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7779254号第9类“BEW瑞凯”商标在“教学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7779254号第9类"BEW瑞凯"如下: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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