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3696号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NGKOOK”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乳膏;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化妆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中国出口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DONGKOOK”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DONGKOOK”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东国”、“海珠医药”、“雅漾”等在内的多件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
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45304820号“DONGKOOK”如下:
2023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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