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1115号第25类"ALLOY"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937号
刘佳楠: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佳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河北宸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第5291115号第25类“ALLOY”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及转账记录、产品照片、工厂展示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帽”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佳楠的撤销申请,第5291115号第25类“ALLO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刘佳楠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291115号第25类"ALLOY"如下:
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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