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51346号“庞克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5709号
申请人:方文山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1346号“庞克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26557号“庞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9651346号“庞克猫”如下: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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