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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15409号第9类"INNOVA"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9-2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215409号第9类"INNOVA"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222号

余海英:

武汉怡诺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余海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武汉怡诺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7215409号第9类“INNOVA”商标在“集成电路块”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武汉怡诺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8日至2023年1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武汉怡诺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武汉怡诺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低压电源”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余海英的撤销申请,第7215409号第9类“INNOV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余海英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7215409号第9类"INNOVA"如下: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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