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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54411号“倒数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08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7554411号“倒数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66号

 

 

申请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4411号“倒数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査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8939号“倒数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 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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