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62440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06687号
申请人:湖北未来家园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62440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以 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08899号“尚正商贸 Sundortrade及图”商标经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予以初步审定在隐形眼镜用溶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48508899号“尚正商贸Sundortra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FUTURE HOME”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89057号图形商标、第35475781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 JUNFA-NEWLUOSIWAN INTERNATIONAL TRADE CITY JF.NLITC及图”商标、第35463703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 商贸城 JUNFA-NEWLUOSIWAN INTERNATIONAL TRADE CITY JF. NLITC及图”商标、第35469878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 JUNFA-NEWLUOSIWAN INTERNATIONAL TRADE CITY JF.NLITC及图”商标、第28815176号图形商标、第28815192号图形商标、第35404004号图形商标、第14678834号“香舍里及图”商标、第18228937号图形商标、第18230039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9862440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 第48508899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 第37889057号商标:
引证商标三 第35475781号商标:
引证商标四 第35463703号商标:
引证商标五 第35469878号商标:
引证商标六 第28815176号商标:
引证商标七 第28815912号商标:
引证商标八 第35404004号商标:
引证商标九 第14678834号商标:
引证商标十 第18228937号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 第1823003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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