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146447号
异议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油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油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站E虎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95号、第7782391号、第17233537号、第19854067号“虎头牌TIGER HEAD及图"、第330068号、第13154148号"虎头牌及图"、第611144号、第1982572号、第19854066号、第23905878号、第27285221号"TIGER HEAD及图"、第3166401号、第26614728号、第27285220号"图形"、第3166402号"TIGER HEAD”、第1245064号、第592947号、第21476249号、第315518号、第586129号“5及图"、第21476148号"5”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干电池;照明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池"商品上的"虎头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51065629号商标: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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