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93937号第1类"UNAIKA"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6472号
刘红伟:
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第23293937号第1类“UNAIKA”商标在“1.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2.墙砖粘合剂;3.工业用粘合剂;4.工业用胶;5.固化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3293937号第1类“UNAIK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第23293937号第1类“UNAIKA”商标在“1.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2.墙砖粘合剂;3.工业用粘合剂;4.工业用胶;5.固化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329393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无锡优耐卡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3293937号第1类"UNAIKA"如下:
2022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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