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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05-1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3674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童话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一街8号简村大厦首层41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955805号“魔胴”商标、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人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明显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

2、商标名称创意来源;

3、关于魔胴防弹咖啡销售网络说明;

4、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

5、广告宣传及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04月09日提出注册中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蜂蜜”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口期为2021年12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20052552、20046551号“Cavin Kevin Bos”、第20981655、20980594号“卡菲·凯文Cavin Kevin Bos CK”、第34531334、34535676号“喜诗茶SEE'STEA”、第34269604号“蒂奈の茶DineTea”、第34648926号“珀雅诗BOYESS”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魔胴”商标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高度相近,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Cavin Kevin Bos”、“卡菲·凯文Cavin Kevin Bos CK”、“喜诗茶SEE'STEA”、“蒂奈の茶DineTea”、“珀雅诗BOYESS”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止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于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十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5287775号“魔侗”如下:

引证商标第36955805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

汤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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