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0379号第4类"华远"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1532号
刘红伟: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 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 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第880379号第4类“华远”商标在 “1.工业用油及油脂;2.润滑剂;3.液体;4.气体;5.燃料和照明材料;6.固体燃 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09日至2022 年09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 880379号第4类“华远”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 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撤销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第880379号第4类“华远”商标在“1.工业 用油及油脂;2.润滑剂;3.液体;4.气体;5.燃料和照明材料;6.固体燃料”部分核 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88037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 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市华远 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
附商标图样:
第880379号第4类"华远"如下: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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