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7456号第35类"南拳妈妈"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659号
陈琳:
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20167456号第35类“南拳妈妈”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1月08日至2022年1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门店照片、公众号文章截图、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异业互惠推广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0167456号第35类“南拳妈妈”注册商标,原第201674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徐州一鸿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
附商标图样:
第20167456号第35类"南拳妈妈"如下:
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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