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45464号“Manj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8017号
申请人:上海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5464号“Manj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0508562号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2176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0508562号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健婕
201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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