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77924号“华银集团HUAYIN GROUP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5484号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华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华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9777924号“华银集团HUAYIN GROU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银集团HUAYIN GROUP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程绘图;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75832 号“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足球鞋;足球服;帽”等、第28类“足球;护胫(体育用品);守门员用手套”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 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 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和第28类商品上的第18575832号“图形”商标为驰名 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2008年-2014年异议人 公司年报相关页面复印件、异议人tanggo。系列商品的网页搜索结果等证据不足以 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 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虽可以证明 其在先使用第18575832号引证商标的图形,但被异议人曾于2006年申请注册第 5695426号“华银HUAYIN及图”商标,该图形与本案被异议商标中图形部分 相同,故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享有 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 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77924号“华银集团 HUAYIN GROU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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