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3390675号第1类"蓝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3390675号第1类"蓝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2-02-25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390675号第1类"蓝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04号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天津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市绿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3390675号第1类“蓝晶"商标在"硫酸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绿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19日至2021年05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绿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绿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390675号第1类“蓝晶"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3390675号“巨星优选”商标如下:

 

 

 

 

2021年11月12日

 


下一篇:关于第53140236号“廣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一篇:关于第10913291号第41类"SICA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