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489540号“魔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 商标异字第000009580号
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帆帆
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帆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5489540号"魔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胴"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酒精;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55805号"魔胴"等系列商标指定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魔胴防弹咖啡"于真人秀节目上投放的广告、小红书微博等有关"魔胴防弹咖啡"的博文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魔胴"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然而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并未对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89540号“魔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45489540号“魔胴”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36955805号商标: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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